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9号)

2016-08-17 19:58 编辑人:
2016年第79号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 检验机构指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与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

  2016年第79号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

  检验机构指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与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删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的表述。质检总局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1号)中已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后续监督管理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质检总局不再指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已完成修订起草工作,目前已进入合法性审查阶段。质检总局将抓紧推动规章修订进程,尽快向社会公布。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取消后,后续监管措施将按照修订后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实施。在新的规章发布实施前,暂由原获得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
 

  质检总局

  2016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本网凡注明出处为“《中国再生有色金属》”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10-82290313联系授权事宜;转载请务必注明稿件来源:"《中国再生有色金属》"。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读者参考,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本网站概不负任何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