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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3号公告-《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2007-03-19 15:00 编辑人:admin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 促进铅锌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 加强环境保护 , 综合利用资源 , 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 , 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 , 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 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 现予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铅锌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铅锌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铅锌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铅锌冶炼企业厂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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