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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2006]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

2006-11-13 15:01 编辑人:admin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 [2006]13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省 ( 市 ) 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调整完善现行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2006]13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下发后,试点地区财税部门积极行动,认真组织落实试点工作。为了确保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施行时间由200671改为2006101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一条规定的试点地区包括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和广东省深圳市。

三、将增值税减征方式调整为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月应退增值税额(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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