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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由《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10-16 14:24 编辑人:admin
( 2002 年 11 月 1 日 国务院文件国发 [2002]24 号发布) 各

2002111国务院文件国发[2002]24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 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 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 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 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 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取消由《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即废旧金属回收不在属于特行管理。

附件: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商业(贸易)、公安厅(局):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加强旧货流通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正常的旧货流通秩序,促进旧货业规范、健康地发展,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旧货流通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意见,请及时函告国内贸易部、公安部。(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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