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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电信设施保护条例 收购不法有色金属可罚五万

2011-08-05 10:26 编辑人: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8月1日起实施,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等电信设施或者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的,由公安机关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8月1日起实施,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等电信设施或者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的,由公安机关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海南省电信事业迅速发展,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得到了显著改善,然而该省电信设施被盗、破坏现象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2010年全省共发生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20066起,直接经济损失13236.2万元,年均发案3344.3起,年均直接经济损失达2206.03万元。《条例》规定,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由海南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从事废旧电信设施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建立收购台账。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等电信设施或者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的,由公安机关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条例》规定,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服务。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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