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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7-05-24 09:35 编辑人:admin
海关总署 :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煤炭、软木和燃料油等 7 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 0-3% 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煤炭、软木和燃料油等7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排液泵、密封件、轴承及阀门用零件、空调和冰箱用压缩机及其零件、工程机械零件、照相机零件、电视机零件、摄录一体机镜头等62个税目的零部件实施2-6%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婴儿食品、厨房炊具、餐具、食品加工机、视力矫正镜片、建筑材料、装饰用陶瓷、家用电器等140个税目的日用商品实施6-17%的进口暂定税率。

以上三类商品共209个税目,其中5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一)。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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