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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工作规则》的决议

2012-04-11 15:46 编辑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二届理事会对修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工作规则》作如下决议: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工作规则》于2002年再生金属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备案。2007年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对再生金属分会工作规则作了部分修改。依据2011年7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文件,本分会为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工作规则》进行如下修改。

  1、 第一章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本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本分会接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 第二章第二条“本会是我国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会员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社团分支机构”,修改为“为使本分会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3、 第二章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修改为“本分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二)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四)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五)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六)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授权和委托,进行企业资信的评定工作,承担行业相关许可资质发放的预审及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七)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奖和推广应用,开展人才交流、业务培训、信息咨询,创办刊物,组织展览会;(八)组织行业间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国际贸易争端,推动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的应用;(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4、 第三章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自愿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自入会之日起即成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会员”及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两条规则合并修改为“企业会员资格(一)拥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同意本分会工作规则;(二)与再生有色金属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学企事业单位;(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或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非法人单位”。

  5、 第三章第十条“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修改为“会员权利(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分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第四章第十八条“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修改为“理事会组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会员单位的三分之一”。

  7、 新《工作规则》中增加第六章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二条 对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附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工作规则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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