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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产业司王琴华司长解读《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2007-02-01 16:49 编辑人:admin
近日,商务部产业司王琴华司长就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接受了媒体采访,并就目录出台的政策背景、涉及商品范围、过渡期设定、影响分析,以及下一步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王琴华:为

近日,商务部产业司王琴华司长就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接受了媒体采访,并就目录出台的政策背景、涉及商品范围、过渡期设定、影响分析,以及下一步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王琴华: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协调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及与完善加工贸易政策相衔接的要求,915,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明确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据此,11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2006年第82号公告,将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以及部分加工层次低、污染高、资源能源消耗大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记者:禁止类目录包括哪些商品?

王琴华:此次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以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为主,共涉及804个十位编码税号商品。目录细分为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禁止进出口三类。其中,禁止进口的77个,主要是国际公约禁止进口的、加工环节污染较为严重的商品,如虎骨、矿砂、矿渣、纤维废料等;禁止出口的503个,主要是用于深加工的初级原材料,如板材、硫磺、泥土及石料、金属原材料等商品,加工贸易企业进口这些原料商品仍可享受保税待遇;禁止进出口224个,主要是加工层次低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如矿泉水、煤炭、沥青、可燃气体、农药类产品等。

记者:新一批禁止类目录是否允许企业有过渡期?(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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