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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再生有色金属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2014-07-18 16:36 编辑人:产业研究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决定从2014年开始分批组织评选再生有色金属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支持重点再生有色金属企业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大力推广示范工程成果和经验,推动重大关键技术应用,带动产业整体水平提升。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推进工信部《2014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中提出的重点工作,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以下简称“再生金属分会”)决定从2014年开始分批组织评选再生有色金属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支持重点再生有色金属企业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大力推广示范工程成果和经验,推动重大关键技术应用,带动产业整体水平提升。现将首批示范工程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申报示范工程的企业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的正式会员单位;

  (二)申报企业具备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框架,在生产技术、环境保护、能源绩效和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已经通过ISO9000、ISO14000和OHSAS18000认证,近年未发生质量纠纷、环境污染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用工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组织管理体系,对关键生产岗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三)申报的示范工程工艺技术成熟可靠,在行业中有示范作用。在原料预处理、熔炼、节能、环保及新产品开发等核心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原料预处理实现全机械化,工艺自动化水平在行业领先。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要求。

  (四)环保技术和设备先进,生产性废水经过治理后循环使用率达到100%(不含自然蒸发),目前炉窑烟气排放指标优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二级标准之要求。今后颁发新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新标准的指标要求。

  (五)再生铜、铝、铅示范工程的生产规模超过10万吨/年,原料80%以上为废有色金属,2013年实际产量达到生产规模的80%以上。再生熔炼炉应有完善的余热利用系统,其他耗能设备应有相应的节能措施,综合能耗及金属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等指标应优于《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第38号)、《铝行业规范条件》(2013年第36号)、《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第29号)等有关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其他再生有色金属应达到今后发布的相关准入条件或规范条件要求。

  (六)示范工程建设具有标志性目标和突出的实际效果,在废有色金属直接利用方面,形成或部分形成深加工产业链,产业化生产后的经济效益较高,节能、降耗、环保等方面在再生有色金属行业重点领域有重大示范作用,有助于提高行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整体水平。

  (七)再生铅企业须有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处理资质。

  二、主要领域

  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和贵金属废料综合利用。

  三、评选程序

  请各会员单位认真组织编写,于2014年8月20日前将《再生有色金属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见附件)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再生金属分会产业研究部。再生金属分会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评选出首批示范工程。

  入选的示范工程将在再生金属分会网站和《中国再生有色金属》杂志上公示,由再生金属分会在“第十四届再生金属国际论坛”上正式授予 “中国再生有色金属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称号,并在论坛会场专区展示和会刊宣传。协会今后将优先推荐获得示范工程称号的企业参加国家相关项目的评选和资格认定。

  示范工程评选不收费。

  四、联系方式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 22 号 2 号楼三层

  电话:010-82294395 ,82293048(传真)

  联系人:祝丽萍15011460872、刘巍18610597048

  邮箱:15011460872@163.com

  

附件:再生有色金属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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