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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

2008-02-20 14:44 编辑人:admin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出口申请与核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出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出口申请与核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出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尽量在境内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出口量,降低危险废物出口转移的环境风险。
  禁止向《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
  第三条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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