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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海关总署48号文”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通知

2018-02-02 15:43 编辑人:再生分会
为强化洋垃圾非法入境管控,建立堵住洋垃圾入境长效机制,2017年10月11日 海关总署 2017年第48号 公告发布 《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 2018年1月1日 后, 不是所有货物都可办理转关运输业务。 近期,再生金属分会陆续收到来自山东、浙江等地企业的反

为强化洋垃圾非法入境管控,建立堵住洋垃圾入境长效机制,2017年10 月11日海关总署2017年第48号公告发布《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2018年1月1日后,不是所有货物都可办理转关运输业务。

近期,再生金属分会陆续收到来自山东、浙江等地企业的反馈:“48号文”在当地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鉴于此情况,为充分了解企业在此项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现面向相关企业了解以下情况:

一、企业所在省份是否已经执行了48号公告?

二、不包含于公告所述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再生金属企业是如何应对该法规?

三、企业在执行该法规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请相关企业将实际情况,于2018年2月7日之前反馈至我协会。同时也关注公众号“中国再生金属”进行留言分享。

联系人:吕晓冯

联系方式:010-58892027-817

               lvxf@chinacmra.org

主要内容
 
 

2018年1月1日后,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才可办理转关运输:

1

---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

2

---进口固体废物满足如下条件,经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可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一)按照水水联运模式进境的废纸、废金属。

(二)货物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

(三)转关运输指运地已安装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

(四)进口废金属的联运指运地为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设立、通过国家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已实现海关驻点监管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

(五)联运至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进口废金属仅限园区内企业加工利用。

进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运输至收货人所在地,出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在发货人所在地启运。

3

---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满足如下条件,经主管地海关(进口为指运地海关,出口为启运地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按照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

(二)转关运输企业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处罚。

(三)转关启运地或指运地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地,不在同一直属关区内。

(四)货物实际进境地已安装非侵入式查验设备。

4

---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其收发货人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除上述情况外,其余海关不接受转关申报。

其他海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再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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