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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Ps减排推广宣传】为什么公约要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2021-07-05 16:19 编辑人:再生分会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导致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以及各国履约能力上的差异,为此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这是1992年6月3-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导致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以及各国履约能力上的差异,为此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这是1992年6月3-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也称为地球宪章)的原则7中所阐明的。

 

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承认,由于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

①基于地球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因此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都负有共同的责任。它意味着,世界各国不分大小、贫富、种族、地域、资源等各方面的差异,对保护全球环境都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务。

 

②在各国之间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责任是有差别的,应与其在历史上和当前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成正比。而当代环境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片面追求物质财富的增长而肆无忌惮地向地球排放大量污染物所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也是其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重污染地球环境的过程。因此,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负主要责任,应在保护全球环境中率先行动,削减其污染物的排放量,对其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进行实质性的改革。

 

③本着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和先进环保技术的发达国家有义务提供资金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参加全球环境保护,或补偿由于保护环境而带来的额外损失,并以优惠的、非商业性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无害化处置技术;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坚持权利义务相平衡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保护本国及全球环境的责任。

 

在《斯德哥尔摩公约》中遵循这一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①这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及履约能力方面的实际差距,发达国家在POPs的管理、处置、替代等各方面具有相对较好的经验和技术积累,同时发达国家通过历史上以污染为代价的发展过程已积累了较发展中国家雄厚的经济基础。

 

②许多的POPs(如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等)在历史上的生产和应用大国主要是现在的一些发达国家,它们对POPs污染问题的解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发达国家有责任、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的履约活动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

 

资讯来源: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履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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