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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Ps减排推广宣传】《斯德哥尔摩公约》所规定的资金资源和机制是什么?

2021-05-17 14:46 编辑人:再生分会
《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3条对资金资源和机制从多个角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首先要求每一缔约方承诺根据自身能力,并依照国家计划、优先目标和方案,为那些旨在实现公约目标的国家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和激励。公约同时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资

《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3条对资金资源和机制从多个角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首先要求每一缔约方承诺根据自身能力,并依照国家计划、优先目标和方案,为那些旨在实现公约目标的国家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和激励。公约同时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资源,以偿付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为履行公约各项义务而发生的全部增量成本。公约还明确指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对公约义务的有效履行将取决于发达家在资金资源、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诸方面所做承诺的履行程度。公约决定确立一套以赠款或减让方式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供充足和可持续的资金资源的机制,以协助他们实施公约按照《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4条的规定,全球环境基金(GEF)受委托临时充当负责资金机制运作的主要实体。

 

GEF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创建于1991年,其主要活动是根据协议向有利于全球环境的活动提供净增量成本部分,资助的项目现集中在六个领域,即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国际水域、土地退化、可持续森林管理以及化学品和废物。目前,《斯德哥尔摩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土地荒漠化公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指定GEF作为其资助机制,只有批准了相关公约的国家才有资格申请GEF的资助。

 

自1991年起,GEF已为165个发展中国家的3690个项目提供了125亿美元的赠款并撬动了580亿美元的联合融资。

 

GEF的执行机构和实施机构负责提出项目建议,并管理GEF项目的实施。GEF执行机构和实施机构在GEF项目的实际管理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特别是帮助有资格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开发、实施和管理GEF项目。目前正在运作中的GEF国际执行和实施机构有: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保护国际、南非发展银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世界自然基金会一美国分会。

 

中国是GEF的创始成员国,财政部是负责协调全球环境基金中国项目的窗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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