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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Ps减排推广宣传】《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与《斯德哥尔摩公约》有何关系?

2021-05-11 14:39 编辑人:再生分会
《巴塞尔公约》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简称,它是关于通过控制危险废物跨越国境的转移和处置来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全球性国际公约,于1989年3月22日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1992年5月5日开始生效。截至2015年7月31

《巴塞尔公约》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简称,它是关于通过控制危险废物跨越国境的转移和处置来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全球性国际公约,于1989年3月22日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1992年5月5日开始生效。截至2015年7月31日,《巴塞尔公约》已有183个缔约方。我国参与了该公约的起草和谈判,并于1991年9月4日批准加入该《巴塞尔公约》;在1992年5月5日《巴塞尔公约》生效时,同时对我国生效。

《鹿特丹公约》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简称,是1998年通过的。其目标是通过便利就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进行资料交流、为此类化学品的进出口规定一套国家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以促进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此类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推动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使用。截至2015年7月31日,《鹿特丹公约》已有154个缔约方。我国于1999年8月24日签署了该公约,并于2004年12月29日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目前,《鹿特丹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斯德哥尔摩公约》与《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都是由UNEP主持制定的化学品和废物领域的多边环境协定,它们共同构成了对有害化学品实现“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环境无害化管理的国际框架,《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受控的POPs也同样被列入了《巴塞尔公约》和《鹿特丹公约》的管制范围。UNEP理事会于2002年通过决定,指出化学品和废物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之间应加强合作、协同增效。

 

2010年和2013年,上述三公约缔约方分别召开了首次和第二次同期特别会议,启动《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协同进程。该进程的直接目的是加强相关公约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取得协同效应,提高相关公约实施效率,促进相关公约得到更加有效的实施。目前,三公约缔约方大会已分别做出决定,授权三公约在联合活动、联合管理、联合服务、评估机制、同步财务预算及联合审计等方面开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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