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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Ps减排推广宣传】杀虫剂类POPs特定管理规定
杀虫剂类POPs特定管理规定
关于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管理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经基本停止滴滴涕和六六六(HCH)的生产和使用,仅保留个别滴滴涕生产企业用于农药中间体以及病媒防治需要。20世纪90年代明令禁止了滴滴涕在农业方面使用。根据国家履行POPs公约的需要,国家发改委2005年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滴滴涕列为“落后产品”,将“含滴滴涕的油漆生产工艺”和“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列为“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共同列入“淘汰类”,要求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同时,将“以滴滴涕为原料的生产三氯杀螨醇项目”列入“限制类”。此外,滴滴涕还被列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肉禽《禁用药物名录》(2002年)。2009年4月16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和国家有关管理政策,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安监总局等1个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发布公告(简称杀虫剂禁令):自2009年5月17日起,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紧急情况下用于病媒防治的滴滴涕其生产和使用问题,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级环保、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商务、卫生、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以上四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及含有这些物质的化学制品或物品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关于滴滴涕的进出口管理
1994年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及随后发布的《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1998),将滴滴涕列入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学品。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第65号公告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目录》,再次明确滴滴涕是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应按《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程序,到国家环保总局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关于滴滴涕的安全及环境管理
滴滴涕在中国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2),第6类第1项毒害品,同时也列在《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第类第1项毒害品)、《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第6类有毒品)等。因此,滴滴涕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范畴,受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各项法规及制度的约束,如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登记及一系列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标识生产、储运、事故预防等规定。同时,鉴于滴涕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有毒物质,其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污染排放,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管理范畴,按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关于滴滴涕在船舶防污漆用途的环境管理
《船体防污防锈漆体系》(GB/T6822-2007)明确禁用滴滴涕,并制订了《船舶防污漆中滴滴涕含量的测试及判定》(GB/T50112010)方法。农业部渔检局和中国船级社的《船用产品检验规则》针对防污漆的检验,直接引用前述标准,在检验过程中明确提出产品不含滴滴涕的要求,并认定厦门725所及青岛海化院作为检测单位,具体承担防污漆滴滴涕含量检测工作。为了防止滴滴涕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所替代,开发了防污漆风险评估方法,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船舶防污漆》标准中,从机制上保证替代品不会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农业部渔检局和中国船级社正将风险评估要求纳入船底防污漆检验项目,加强毒性检测和风险评估机构能力,持续开展船底防污漆产品复查、检验等执法活动。
关于滴滴涕的产品、环境和卫生标准
2002年颁布的化工行业强制性标准HG399/37002002规定了三氯杀螨醇原药/乳油中滴滴涕作为杂质的最高允许含量,即:三氯杀螨醇原药中滴滴涕含量≤0.5%;40%三氯杀螨醇乳油中滴滴涕含量≤0.2%;20%三氯杀螨醇乳油中滴滴涕含量≤0.1%。根据卫生部公布的《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工业企业设计及各类职业场所的空气中滴滴涕的职业接触限值为0.2mgm3。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健康,国家现有环境、食品和饮用水卫生标准普遍对滴滴涕浓度进行了标准限定。
关于六氯苯的生产和使用管理
六氯苯在我国并不用作为农药,无农药登记而是作为一种工业化学品,在我国曾主要用作农药五氯酚及五氯酚钠的生中间体。2004年,六氯苯在我国已经停产。2005年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以六氯苯为原料的生产五氯酚钠项目”列入“限制类”,将六氯苯列为“落后产品”类,要求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将六氯苯列为化妆品禁用组分。此外,六氯苯还被列入了国家有关出口肉禽的《禁用药物名录》(2002)。2009年4月16日,杀虫剂禁令明确提出,自2009年5月17日起,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六氯苯(详见杀虫剂禁令)。
关于六氯苯的进出口管理
1994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及随后发布的《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名录(第一批)》(1998),将六氯苯列入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2005年环保总局第65号公告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再次明确氯苯是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应按《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程序,到环保总局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环保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关于六氯苯的环境和卫生标准
六氯苯被列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中,规定限值为0.05mgL。六氯苯被列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水质非常指标”中,规定限值为0.001mg/L。
关于氯丹和灭蚁灵的生产和使用管理
氯丹和灭蚁灵在我国并不存在农药登记,二在我国的生产和使用仅限于白蚁防治的特殊需要,农业及其他用途都属于非法。2005年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氯丹和灭蚁灵作为“后产品”纳入了淘汰类目录要求按照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在白蚁防治药剂使用方面2004年修正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指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这实际上间接限制或禁止了氯丹和灭蚁灵在白蚁防治方面的使用。2009年4月16日,杀虫剂禁令明确提出,自2009年5月17日起,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氯丹和灭蚁灵(详见杀虫剂禁令)。
关于氯丹和灭蚁灵的进出口
氯丹和灭蚁灵均被列入《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及其所附管辖范围《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第一批)》(1998),以及200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其进出口受到严格限制,应按《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程序,到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环保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关于氯丹和灭蚁灵的安全和环境管理
氯丹和灭蚁灵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及《危险化学品名录》(第6类第1项毒害品),属于危险化品。因此,氯丹和灭蚁灵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范畴,受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各项法规及制度的约束,如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登记及一系列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标识、生产、储运、事故预防等规定同时,鉴于氯丹和灭蚁灵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有毒物质,其生产行为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管理范畴,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关于氯丹和灭蚁灵的环境和卫生标准
除《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将纯氯丹列为化妆品禁用组分外,在我国环境和卫生标准体系中普遍不存在氯丹和灭蚁灵的标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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