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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Ps减排推广宣传】中国POPs管理通用性法律法规

2021-03-17 09:00 编辑人:再生分会
2.5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对涉及POPs的危险化学品的各类经济活动作出了一系列政策和制度规定,适用于POPs

2.5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对涉及POPs的危险化学品的各类经济活动作出了一系列政策和制度规定,适用于POPs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风险控制。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危险废弃物处置活动的安全评价和保障监督,危险知情权利,以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应急救援。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的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五条)。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及废物处置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知情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职业卫生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所定义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从职业健康保护的角度规定了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预防责任和措施,禁止、限制和淘汰严重职业危害的材料,对POPs污染及风险控制具有一定的关联和作用。主要规定(第二十六条)包括:“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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