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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Ps减排推广宣传】中国POPs管理通用性法律法规

2021-01-26 16:20 编辑人:再生分会
2.3环境污染控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现行的三部基本环境保护法,分别旨

2.3环境污染控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现行的三部基本环境保护法,分别旨在防治大气、水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述三部法律别对POPs的大气、水和废物污染排放控制具有法律约束作用。

 

大气有毒污染物排放限制规定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十六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第四十二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四十二条)。

 

大气污染事故应急预防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水污染单位排污许可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水污染排放单位的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为OPs水污染排放控制建立了制度基础。《水污防治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第二十条)。

 

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上述规定对于控制二噁英、杀虫剂POPs及未来某些公约新增POPs类工业化学品的水污染排放控制构成了法律基础。《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第四十一条)。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或行为规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规则。

 

有毒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制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做出了有毒污染物排放限制规定,尤其是对有毒污染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第九十一条),使其更进一步与POPs相关。其具体污染控制相关规定包括: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二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其他废弃物(第三十六条)。

 

水污染事故应急预防

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类同,《水污染防治法》也对可能涉及POPs的污染事故应急预防做出了相关规定,包括: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第六十七条)。

 

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建立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与处置相关基本制度包括:危险废物的名录制度及统一鉴别和分类标准制度(第五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标识制度(第五十二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第五十九条);危险废物收集、储运、利用和处置的资质制度(第五十七条);环境安全及事故应急管理(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

 

资讯来源: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法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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