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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Ps减排推广宣传】中国POPs管理通用性法律法规

2021-01-22 16:32 编辑人:再生分会
2.2环境污染预防管理规定 有毒化学品相关环境保护基本政策 1989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保护法》)作为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对中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具有统一指导和规范作用

2.2环境污染预防管理规定

有毒化学品相关环境保护基本政策

1989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保护法》)作为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对中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具有统一指导和规范作用。《环境保护法》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三条)。POPs作为显著污染环境并危害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的一类有毒污染物,属于有毒化学品或污染物控制范畴,适用于本条款。

 

有毒化学品相关清洁生产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简称《清洁生产法》)旨在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法》确定了对于包括POPs在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淘汰或替代及污染控制的基本清洁生产政策,其中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第十九条)。

 

有毒有害物质相关清洁生产审核要求

《清洁生产法》规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而根据随后环保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出台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该实施“强制性的清洁生产审核”。由此,清洁生产法建立了对于含POPs在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为POPs生产、使用和排放相关企业的POPs的替代、污染消除或排放最小化控制提供了法律基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对涉及含POPs在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及风险控制具有预先防范的法律约束作用。《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及规划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视建设项目规模般需制定和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法将涉及PoPs的化工园区规划及其生产、使用、排放的各类建设项目构成了一项风险防控政策和管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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